翻电问答 • 51 | 婚姻制度必然消亡吗?它是一种父权制工具吗?

翻转问答 (Slip Radio Ask Me Anything)

大家好啊!

在这么悠扬的音乐中呢,我们开始新一期的翻转问答。那这期翻转问答呢,我们回答的是一个跟婚姻制度有关的问题。那么从标题里你也看到了,这期呢,我们想来讨论一下,婚姻制度是不是一个必然要淘汰的制度?当然,和他一起被讨论的,就是婚姻制度是不是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女性的工具,等等等等的。

当然,讨论这样的问题呢,是挺容易得罪人的。但是,但是这么重要的话题总要说啊!所以我们就来说说啊!

那我先念念问题。这个问题呢,同时问到了这个婚姻制度是不是父权制控制女性的工具,和婚姻制度淘汰的问题啊。这个问题比较简短,他说:“我一直都相信,婚姻是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女性的工具。但对于这个结论呢,我了解的没有那么多,所以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论述。所以说,如果要对别人解释这个论述呢,只能说一些直言片语。说我能不能针对婚姻的实质啊,给出一套系统论述?另外,婚姻是否是一种腐朽,终将被人类淘汰的一个制度呢?” 对吧?

从这个问题上来,能看出发问者本身对这个问题的倾向性,其实是很明显的。就发问者当然认为,婚姻制度是父权制用于控制女性的工具,并且认为呢,婚姻制度是一种腐朽,终将被人类淘汰的制度。

当然呢,这个问题可能希望我能够给出支持这个结论的一个论证方式。但是我得开篇就非常抱歉的说,我确实没有给出论证,完完全全符合她这个论证的形式啊!就我先说我的最终结论吧。

就婚姻是不是父权制控制女性的工具?这个问题就有点像问:企业是不是资本家剥削打工者的工具?如果你是一个,一个相当极端的左翼,你可能会这样想。你可能会认为啊,从这个企业有的第一天本质上讲,你认为本质上讲,企业呢,就是一个来让有资产者剥削无资产者的一个工具。但是如果你这样去想的话,这整个亚当斯密写的国富论,那里面讲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因此啊,这个婚姻制度是不是父权制控制女性的工具呢?我依然要说不是。就像全天下不只有一种企业,全天下不只有一种婚姻。婚姻制度呢,当然也不是一种制度,婚姻制度是一种很笼统的制度的总称。比如说最简单来说啊,从这个配偶制度上呢,有一夫一妻制,有一夫多妻制,有所谓的一夫一妻多妻制。那么比如说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对比啊,在这个性别的平等上呢,就有非常非常巨大的差异。但即便如此啊,我也不会说一夫多妻制是一个发明来控制女性的工具。一个更精确的说法呢,是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制度啊,包含了非常强烈的对于女性的歧视。当然我也认为,应该立法终止这样的制度,而走向一夫一妻制。

当然我也不是说,只要走向一夫一妻制啊,就完完全全平等了。对,今天这个说话,就是这么累,说一句解释三句。也就是说啊,婚姻是一个笼统的概括。在这个概括之下呢,某一些具体的婚姻制度,比如说一夫多妻制,从框架上就存在强烈的性别歧视。某一些婚姻制度,比如说一夫一妻制,在一些继承权或者婚姻财产分配的细节上,也存在强烈的歧视。那么某些婚姻,即便在一个特别完善的制度上,因为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这个男女的关系,也可能存在强烈的性别歧视。我一点没有说,这个婚姻里面没有性别歧视这一点啊!但是呢,我不因为这个反过来说,婚姻就成为了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女性的工具。

今天有很多内容,还是在说,婚姻制度到底是拿来干嘛的,以及它是不是终将被淘汰。因此婚姻制度是不是必然腐朽,要被淘汰?它是不是一个腐朽的制度,也将从婚姻制度是来干嘛这个事上,得到一些解答。所以说对于这个同学的问题呢,我要说的:婚姻制度不会被淘汰,而婚姻制度不是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女性工具。在具体的婚姻实践中,有一些细节的制度,确实存在极强的性别差异和性别歧视。这些呢,都是我们需要去克服的问题。

那么为了具体说这个问题啊,我先不从大面上,婚姻制度是为了干嘛这个地方切入,我从一个更有意思的角度切入。这个更有意思的角度呢,就是惯性权,对吧?这个惯性权是今天这个性别运动之中啊,对于婚姻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反思,和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在 Puppy John 这个事情上呢,也引发了非常非常大的争议。那么我今天就来直面直面这个问题啊,谈谈我对于惯性权的看法。

那么惯性权呢,被当作婚姻式男性用于剥削女性,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看待。就是因为这个子女的姓氏啊,在一个现代社会的这个框架之下,似乎只与一种人格和尊严意义上的子女所属权有关。因此靠惯这个夫姓而不是惯妻姓呢,似乎啊,这个丈夫就掌握了这个孩子,至少在人格权属上的所有权,就成为了她延续血脉的一个工具。因此从这个角度呢,很多女权主义者认为,这个惯性权的争夺,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当然这本身是一个非常现代的思维。

在说在正式分析之前呢,我先说一个小知识啊。实际上中国古典呢,有上古八姓。这个也就是说,中国最古典的八个姓氏,这八个姓氏呢,还都是女字旁的。比如说:任、姬、江、寺、银、云、龟、瑶、姞。这就是中国中国最古典的八个姓氏,这八个姓氏呢,都是女字旁的。而因此就有人说呢,因为上古八姓的原因,可见啊,我们以前是一个遵从母姓的社会。我觉得还不能这么说。因为在人类传统的过程中啊,所有的姓氏都关于女字旁,既有遵从母姓的可能,也有母系生殖崇拜的可能,对吧?就是过去我们在研究古典神话之中,有相当重的是有女性生殖崇拜。但女性拥有女性生殖崇拜的社会,可未必是母系社会,很有可能也是一个父系家族的社会,对吧?这个父系社会母系社会的问题,我们到之后再说。我先就惯性权,说一下中国上古八姓的问题。

好,我们回到刚才说啊,姓氏被当作这个子女所属和这个人格权归属的一个问题。因此惯性权,而且就从这个点,我们似乎可以反推,连孩子的姓氏都要由这个父系控制,可见啊,这个父亲对于独占自己的孩子这事有多么重的执念。因此呢,我们可以反推,女性呢,在惯性权的结构之下,她就是一个生育机器。

但实际上啊,这个是一个非常非常个人主义时代之后的思维。这个惯性权在古代,有非常非常重要的功能。第一,在古代没有那么强烈的户籍控制。在农业社会之中,惯性权与禁止近亲结婚有非常非常大的关系。当然,我必须说,这不是一个完美的关系。因为在古代呢,堂亲不可以结婚,那表亲可以结婚。从一种严格的这个,呃,生理学上禁止近亲结婚的角度来讲啊,表亲结婚一样拥有这个遗传病的风险。所以表亲结婚呢,一样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但确实,在这个父性惯性权的条件之下,表亲结婚呢,似乎可以被理解。但今天我们的法律,也是禁止表亲结婚的。但同样,那同样如果,古代,一会儿我们就会说一个特殊的情况,我们先说,OK。

因此,这个惯性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格权属。第一个层面之上呢,它是来禁止近亲结婚。第二,我们都知道这个姓啊,分姓氏,姓氏。在这个汉代以前,实际上姓和氏是分开的。所以姓呢,在决定你家族的归属。而氏呢,在决定这个氏族,更大规模上氏族的归属。只是汉朝以后啊,我们这个封建分封秩序啊,逐渐被这个秦以后所建立的这个大一统秩序体代,所以姓氏,姓氏就逐渐合一了。但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啊,这个氏族依然非常重要。因此,一个姓啊,也是一个氏族的标志。这个东西,你翻翻中国地图,就能看出来。张家堂、李家沟、王家铺、刘家铺、刘家铺等等,那个铺啊。

因此,很多地方,由于氏族本身非常重要啊,那氏族的标志呢,就是由姓氏来决定的。当然,你也可能会问,那凭什么一定要跟父亲姓的?但这个跟农业社会,一会儿我们所说的家族财产权与农业生产有关系啊。这倒未必是要去奴役和控制女性的一个工具。

Anyway,说到这里啊,想说一个很重要就是,这个冠性权在今天被当作人格权属。当然我一会儿就会说冠性权在今天我的看法。但只是说我认为,冠性权反推,从这个纯粹的父亲而占有孩子的角度,来推婚姻是这个父权控制女权的工具,实际上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就因为冠性权本身在过去的社会,是有非常强烈的重要的功能属性的,就是近亲结婚,在过去非现代医学社会中的一个标示,和氏族,氏族关系的一个重要表达。

这个东西,我立马就可以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这个惯性权并不是一个性别归属,而是一个氏族归属问题。就是东西方都有入赘的制度。在东方尤其典型,入赘制度。入赘之后的这个孩子,是跟母亲姓的。也就是说,比如说我,这个入赘到了这个张家村,我娶了一个张姓的女子,那我跟她的孩子也要姓张,对吧?这个东西呢,是跟随氏族姓氏,而不是跟随母亲姓氏。因此,比如说一个姓张的妇人嫁进了这个李家铺,他孩子姓李,很大程度上呢,或者说,有很大一部分的功能,是这个氏族标示的功能。

当然,你也可以说,你嫁到这个张家沟,你的孩子姓张,那并不是跟妻子姓,那还是跟妻子的父亲姓,要延续他父亲的这个血脉。我总觉得这样解释没啥意思。因为这样解释,你说今天惯性权跟母亲姓,那不也是延续母亲的父亲的血脉吗?对吧?所以你要够硬核的话,如果真那么硬核的话,今天的孩子惯性权不能跟母亲姓,得跟外婆姓,对吧?得跟外婆姓,才彻底斩断了,在这样的一个扩展家庭之中,跟随后跟随父亲,跟随父亲血脉延续的这么一个特点啊。跟外婆姓是可以最决绝的,这个远离这个呃,这么一个关系的。但是你要觉得跟外婆姓的孩子以后变得很奇怪啊,我是我父母生的,然后我跟我外婆姓,这东西给孩子解释起来挺麻烦,对,这其实给孩子解释起来挺麻烦。

这本身也是我对惯性权争议的一个看法。我就认为,这事不重要。就今天的婚姻和社会制度中,有很多对于女性不公平的问题,但惯性权真的不是其中的一个。就为了惯性问题,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和功夫在这个争执之上,我觉得其实并不是很必要。当然我也不是认为,好像因为这样说起来就特别这个既得利益者,对吧?反正都跟男性心,你也是男性,你当然觉得没必要了。这个一会我说我这个具体的解决方案的看法。

那 anyway,我们说回到姓氏。其实不仅仅是孩子的人格权归属,姓氏在传统社会中是有功能的。当然这个功能在今天的社会,不管是标识这个氏族,维持氏族的纯粹性,李家村李家沟,和近亲结婚标识,那个功能也就都消失掉了。但是呢,能看出姓氏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环,而婚姻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当然是财产权的所属。而这种财产权所属呢,其实并不是纯粹的父权所属和丈夫所属,与其说它是一个男性财产权所属制度,不如说它是一个家庭所有制和氏族所有制的制度。

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当然是有很多细节的。就比如说我们认为这个传统的婚姻啊,是一个男性所有权制度,其中有一个重点就是我们经常说彩礼,认为这个农村彩礼不就卖女儿吗?对吧?但我认为你提彩礼不提嫁妆这事非常奇怪。也就是说其实彩礼是一个对称性制度,因为不管在东方西方,嫁妆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女方家庭所给予的财产。这还不是一个面子的原因。比如说我就念一下这个汉莫拉比法典中对于嫁妆的法律制度。没想到吧?汉莫拉比法典里面有专门对于嫁妆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定的多细啊?这个制度细到这个地步。在汉莫拉比法典之中规定,妻子在丈夫死后,可以获得其原来嫁妆的一部分作为遗产。这个笔遗产呢,只能够被他自己所产出的后代来继承,其丈夫和其他女性所生的孩子是无权继承的。如果他的娘嫁在出嫁时提供了嫁妆,这个女子在之后呢,就无权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妻子去世的时候膝下无子,其夫呢,还必须归还嫁妆。他的丈夫是没有权利继承这笔嫁妆。他丈夫在归还嫁妆之后呢,当然也可以收回部分的聘礼。

就可见这个婚姻制度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和财产权高度相关,而这个财产权呢,总不仅仅是丈夫和妻子的财产权,而是丈夫家族,丈夫氏族和妻子家族,妻子氏族的财产权划分。因此啊,就从婚姻的,当然,财产权是婚姻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但不是婚姻唯一的功能。只是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们脱离现代核心家庭,丈夫跟妻子在家庭中做权利决利和角逐的这一点,其实能看出婚姻或者婚姻中财产有一个很大的视角啊,是家庭所有制和氏族所有制。

当然,如果我们仔细看哈姆拉比法典,这个哈姆拉比法典呢,也不是完完全全在性别上平等的。比如说:妻子在丈夫死后,为什么只能获得其原来嫁妆的一部分作为遗产,而不是嫁妆的所有作为遗产呢?对吧?这本身也是一个可以去考虑的问题啊。但是,我总是觉得,就如果我们开始这么细节的计算啊,这个婚姻总是好不了。

Anyway,平等还是很重要啊!总的来说呢,我通过从惯性权延伸到这个婚姻制度里面,在社会功能中的实际功能,和跳出丈夫和妻子分割财产权,把它回到一种家庭所有制和氏族所有制来看这个问题,来说明婚姻自始,包括里面不要入赘的这个制度啊,来看到婚姻总有一种家庭本位和氏族本位,而不是一种性别本位。婚姻中当然存在很多来源于农业社会的偏重于男性的制度设计。但是我们说婚姻是一种父权制,用于控制女性的工具,这决绝对对是不对的。

那么,这种父权制婚姻说法的由来从哪来呢?实际上时间非常非常的晚近,这个时间晚到1861年之后。正是因为1861年巴霍芬提出了母系氏族制度。当然,这也是为了解释亚马逊女战士的神话。巴霍芬提出的母系氏族制度,而我们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重要的文章之中,提出了这个婚姻作为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女性工具的这么一个提法。但是伟大导师的恩格斯提这个提法,是为了说明什么呢?是为了说明私有制透过家庭渗透到国家,形成的阶级和剥削关系。因此恩格斯必须强调私有制和剥削,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同构性。家庭中也有私有制,国家中也有私有制;家庭中有阶级和剥削,因此国家中有阶级和剥削,这么一个关系。这个关系对于我们洞察人类社会,当然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是不是家庭就是一种,是不是国家社会就是一种家庭的扩展秩序,那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包括从理想国来讲,很大程度上我们就不这样想。我们就认为国家其实是有很大家庭以外的一部分构成的。所以恩格斯的写作背景,并不是真正的关心家庭,关心女性是不是处于这个关系之中,而是要延续一种整体叙事,就是私有制、阶级剥削,从家庭到国家,一个整体完整链条的叙事。这个叙事是不是有完整的科学性,或者是不是那么有道理,其实是未必的。

而当然为了解决这个母性父性有各种各样的方法。比如说西班牙人的名字是既有父性也有母性的。西班牙名字中间有两个点,那第一个是人的名字,之后是父亲的姓氏,再之后是母亲的姓氏。但一般会把第三个姓氏缩略掉。当然现在西班牙也会有把母性放在父性前面,是 OK 的。那葡萄牙人呢,有各种各样的漫长的,你想写多少个姓氏都行,当然现在葡萄牙法律规定一个人最后最多能跟四个姓氏。比如你可以跟父亲的姓氏,母亲的姓氏,祖父的姓氏,祖母的姓氏,姓氏都行。也就是说姓氏制度啊,一旦我们认为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姓,这个事儿,当然我这里在说,我对这个惯性权争议的看法了,就如果我们强调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姓,这事儿变得很麻烦,对吧?你说这孩子跟父亲姓还是跟母亲姓?

那么现在很多方法,比如说二胎。第一个孩子跟父亲姓,第二个孩子跟母亲姓。那还是会说,那凭什么第一个要跟父亲姓?为什么不是第一个跟母亲姓,第二个跟父亲姓?但一旦有前后,就是很难说,那第一个跟母亲姓的合理性在哪呢?他是是弥补千百年来这个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所以有这代男人向女性偿还吗?就是就是如果要这么说的话,这个婚姻的起点就会变得有点奇怪。

当然现在有很多制度,把父亲和母亲的姓氏都放在一个孩子的名字里面。比如说父亲姓张,母亲姓王,这个孩子叫张王什么什么。这么说你还得说对吧,那凭什么父亲的姓放在前面呢?为什么不是王张什么什么呢?那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还有一个说法,就是这个孩子可以自己选择跟父亲姓还是母亲姓。但这个自己选择吧,总得在孩子长到一定年纪之后。而且吧,如果这个家庭关系极好啊,这个孩子还得是得罪父亲呢,还是得罪母亲呢?那包括这孩子自主选择之前姓啥呢?是姓比如说父亲姓张,母亲姓王,这孩子专选一个既不是父亲也不是母亲,这孩子姓李,那更奇怪了,对吧?

也就是说很多安排啊,首先我的第一观点,如果我们非要算计惯性权,是惯父亲还是惯母性,认为这里面的前后顺序,自序前后顺序的安排,就包含着这个性别权益的核心啊,我认为这个算计其实是多余的。那进一步说,如果非要这么算计,你觉得非要什么算计,那最好也别让孩子姓什么都行。因为我听说后来就有孩子姓春秋,那这孩子以后的社会上也会有很大的其他的衍生的麻烦。

那我就认为呢,我们确实可以设计一个名字,这个名字里面包含孩子的姓和孩子父亲的姓和孩子母亲的姓。但是我们怎么去解决那个谁的姓是排在前面的问题呢?那你最好从音韵音律上把这个姓啊,不用排在最前面,写在名字中间也行。你就看怎么念上去,和其他一个字或两个字配合,它是一个好听的名字。我们从孩子未来拥有一个意义和音韵都比较好的名字的角度,来看是把哪个排在哪合适。当然这里面有数种可能啊,最后我们一定能得出一个父亲的姓排在前面也很好听的名字,和母亲的姓排在前面也很好听的名字。该选哪个呢?当然你可以抓阄来决定。然后怎么样?

总的来说,从惯性权这个问题,我们主要是要打破那种惯性权恰恰体现着婚姻制度是父权制度剥削和控制女性工具这么一个说法。姓氏除了这个人格权之外,有非常非常丰富的原因和功能。其中也引出了婚姻本身就有很重的家族财产和氏族财产的,作为一种功能设计。这个功能设计,远到汉玛拉比法典,也已经有这样的功能设计。当然今天这样的很多功能,包括氏族的标识和禁止近亲结婚呢,在今天都消失掉了。所以今天孩子姓什么,我倒觉得都行。就我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把父亲的姓和母亲的姓都放在里面,选一个从音韵和意义上比较美妙的,很好的名字给孩子,可能就跳脱必须把谁放在前面,必须怎么怎么招才好的这么一种想法。

好,我们是用惯性权做了一个例子,来看待这个问题。然后现在呢,我们就返回来说更广泛的婚姻制度。那婚姻制度呢,我们从这里就不光在论证它是不是一种父权制的控制工具了,我们也在论证这个婚姻制度是不是必然会消亡这样的一个问题。

那么要论证这个制度是不是必然会消亡,我们就要怎么来看待一个制度呢?对吧?我们之前一直有一个框架,看待一个制度啊,就是自然法权。也就是说,婚姻制度是不是具有一种自然需求的属性?如果它本身具有一种自然需求的属性呢,那么当然它就不会消亡。那么我们怎么来看一个东西是不是有自然需求的属性呢?这个有若干期节目在讲这个,在《个人主义和平民社会》里面呢,有《是其所是,自然和自然消亡》,在《翻电 0:康德》那一章呢,也有一个单关于自然法权的。就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这么感兴趣,需要得到更完整的论证,你可以去听这三期节目。那么今天呢,我也会说一下怎么来判断一个东西是不是自然需要。

那么这个自然需要呢,就要来看两个东西啊。我们之前讲过,一个人造制度,当然不是一个自然制度。婚姻不是来源于自然的。所谓自然法权和自然制度是什么呢?它是来解决自然必然性和自然目的的问题的。就是国家的发生,政治的发生,经济体制的发生,这些东西不是自然的,这些都是人造物。婚姻制度也是人造物。什么人造物是具有某种自然法权和自然的特征呢?就是这个人造物是来补充人在自然性之自然必然性之中所存在的不足。

我举个例子,今天我们发明的教育,就这种公共教育本身在我看来呢,就是一种自然制度。原因呢,就是因为人必然要生活在社会中。由于人必然要生活在社会中,这个人啊,在社会分工和社会整体事务之上,要求得一定的认识和理解,而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呢,是必然超出家庭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有一种自然必然性,就是人必然超出他原有的家庭,在比家庭更广泛的社会中跟其他人产生分工接触和合作。即便在农业社会呢,也是如此。因此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需要一种超出家庭以外的教育制度来给人提供。因此这种教育体系是一种人造制度,但这个人造制度呢,是为了应对一种人的自然必然性。

因此婚姻制度我们来看啊,婚姻制度是不是一种与人的自然必然性和自然目的有关的一种制度?当然我的答案是是。我们来一个个看。

那么人的自然必然性是什么呢?跟婚姻相关的,人有很多自然必然性啊。跟婚姻相关的第一点当然是人需要生育。这点很多人就不认可了。就是我们在说代孕那个文章之中,我写到这个生育是人的自然需求,很多人就觉得为什么?呃,诚然这个历史上有很多不结婚不生育的人啊,可能很多人也有很大的成就,比如维特根斯坦,呃,我们或者今天社会上就有很多决定丁克或者决定不结婚不生孩子的人,呃,这也是可以尊重的,倒不是说他们都是怪人。但不因为这个原因,人需要生育就不是一个自然需求。这有点像什么呢?这有点像我们说,人有一种自然需求,是人需要基础的生活舒适,对吧?我们当然都会认可这是自然需求。那诚然历史上也有很多人选择去过那种极端苦修,极端不舒适的生活,很多人也有很大的成就。今天也有很多人主张极端苦修。但不因为有人能够选择极端苦修,承担极端苦修,这个人就不存在需要基础生活舒适的自然必然性,对吧?人有确实有需要完成基础的生活舒适的自然必然性,所以人才会发明皮毛在冬天穿,人才会在夏天用流水来降温啊等等等等的。

那么我们现在先接受下来,人有一种自然必然性需要生育。那么人的生育呢和这个鱼的生育不一样。这个自然动物的生育有两种。一种啊很像鱼和昆虫,一次就来这成千上万个卵,甚至这个鱼的卵数量更庞大。那反正生出来之后就不管了,就自生自灭。但人呢就是自然界的完全的另外一端,一次生一个,生两个都是偶然情况。一次生一个,但人类的所有孩子都是早产儿。原因就是因为呢,人的头变得非常大,因为我们的智慧非常高啊。即使不说智慧,我应该说我们的脑力非常的发达。在这个脑力发达情况之下呢,如果人类不早产啊,你就很难从母亲的产道里产出来。因此人从生生下来之后啊,一个小马小牛过一会儿就能够站起来,但人的孩子呢需要非常漫长的稳定抚育。所以说因为这个原因,这也是一种自然必然性,人不仅需要生育,人的孩子呢还需要稳定抚育。

好立马出现一个问题啊,我们说在母系氏族社会靠母系家庭也可以完成人的抚育啊,对吧?这个东西不是神话啊。比如说中国的那西,他们的孩子抚育呢就是由姐姐妹妹和这个他的舅舅在一起抚育。也就是说整个这个家庭不是由夫妻构成的家庭,而是一种母系家庭。这个母系家庭呢是由这个舅舅啊,叔叔啊,姐姐妹妹一起来抚育他们各自生下的孩子。这个呢似乎也可以稳定抚育而不需要家庭。

那么母系式的家庭当然是存在的,但是有没有一种,有没有一种情况存在,先母系后父系?这个是我们尊重伟大革命导师恩格斯写在我们教材里面呢,我们认为人是这个先母系社会后父系社会的这么一个关系。但是随着后来的人类学研究和历史学研究吧,还不是这样。而这个东西呢,其实很早,我得先说一个。这个母系社会其实仅仅是这个姓氏分配和财产权所属,并不代表母系女性在公共社会中地位也非常高。就比如说拿纳西族来讲啊,这个纳西族整个公共祭祀也是由男性来主导的。就是整个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男性主导的,只是家族的财产事务由这个外祖母来做一个和他的祖母,就是外婆祖母来做一个非常重要的决策的地位。在公共权力之上呢,母系社会也并不等于母权的社会。当然我这么说不是说这个女性获得权力,因为没有母权社会就失去了合理性啊,完全没有啊!就是平等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或者即便在某种局部情况之下,矫正正义在当下不平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从来不认为女权主义等于性别平权。提出任何偏向女权在一定情况之下歧视男性的主张就是有害的,不是矫正正义就是这样运转的。我没有这个意思。但我只是想说,由于人需要稳定抚育,稳定抚育是不是必然在核心家庭,所谓核心家庭,就是父亲和母亲和他们的子女结成的家庭?这个很有可能自古以来就是如此。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有一种说法,认为啊,这个人类的发展是这么来的。首先是杂婚和群婚,就是人类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直到进入母系家庭,知道母亲是谁,却不知道父亲是谁,直到进入核心家庭,知道父亲和母亲是谁。听上去特别有演化论的这个课点对吧?从不知道到知道一方,到知道双方这么一个过程,这个东西啊听上去特别演化论。但是取消或者否定这个东西存在是由达尔文同志否定的。达尔文提出了关于这个杂婚群婚的说法,达尔文人他肯定不存在,因为如果存在一种杂婚群婚的状况,那么在生物界也应该存在,实际上在生物界并不存在。而我们之前说过跟人的这个跟人这个南方古猿啊种群类似的还不是黑猩猩,而是长尾黑恶猴,而长尾黑恶猴呢就是一个以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为主来进行抚育结构的一种猴子。所以说以核心家庭为主啊,其实在自然界里面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

当然自然界里面也有母系家庭啊,我们之前说过像大象的家庭就是以母系家庭为主,以母系家庭抚育为主的一个环境啊。但确实跟人类的南方古猿更接近的呢是长尾黑恶猴。所以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之中发展出了既有母系家庭又有核心家庭为主的情况都是可能的。我是持有人类发展从最开始就独立的发展出了有母系,有母系式的家庭,也有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当然后来人类是以扩展家庭,就是核心家庭组合到一起在农村里最常见。但后来我们的历史研究和人类学研究认为即使是扩展家庭,它也是由包括财产权也是由里面的核心家庭为单元来构成的。

而这个东西在说明什么呢?为什么人类最多的地方是由核心家庭构成,而不是由母系家庭构成的?这也是跟达尔文说的一个东西高度相关,跟人的自然必然性有关,就是性嫉妒这个事是绝对存在的。这个我觉得人也要认。就即便在这个纳西族的走婚传统之中,也不是说这个女孩跟哪个男的在一起都行,是自由恋爱制度,但是在一段自由恋爱之中,对这段自由恋爱本身也是保持忠贞的,只是没有婚姻制度。他们的分手和分离比有婚姻制度要简单一些。绝不代表在纳西族社会之中,一个女孩可以同时谈好几个男朋友,一个男孩可以同时跟很多女孩保持走婚关系,不是这样的,只是说没有婚姻对于财产权所属之外,他们如果要分手的话是要稍微容易一点。而这个呢同样是在考虑性嫉妒情况之下。

那么人类为什么更多地区采取核心家庭的情况呢?当然也是因为性嫉妒存在。性嫉妒存在绝不仅仅只针对男性。就男性和女性都有性嫉妒的情况。为什么达尔文说这个性嫉妒来否定杂婚和群婚呢?就是因为在动物之中也存在强烈的性嫉妒情况。而性嫉妒绝对不是男性一定要保持孩子流对他血脉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今天这个社会情况之下,就是这个忠贞情况,甚至由于今天那个避孕措施已经非常非常的成熟了嘛,所以在今天这个社会之中这个性嫉妒的产生很多时候是跟后代完全没有关系的。人就因着一种自然必然性吧就必然的会产生性嫉妒。

所以说我们说到这个自然必然性啊,我们说到了人需要生育,人生育之后需要稳定的抚育。而抚育呢人类确实发展出了母系家庭和核心家庭。那我又在说为什么核心家庭在人类社会中是一种更广泛的制度安排呢?就是因为性嫉妒也是一种自然必然性。因此在以上自然必然性的情况之下,我们就成为生成一种自然目的啊,就是人存在一种自然目的就是结合成为稳定而良好的核心家庭。结合成为稳定而良好的核心家庭对于男性和女性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

那么婚姻制度的目的呢也就因运而生了。就是因为在一个缺乏制度确保的社会之中,一个核心家庭的稳定性是很难保证的。就是因为人虽然有这个性嫉妒的自然必然性啊,不管是男性和女性,当然男性在这个问题之下要更严重,也有强烈的违背这个对异性忠贞的这种冲动和广泛的存在。因此在这个情况之下呢,我们需要一个制度来解决人的自然必然性和自然目的满足中的问题。这个制度就是婚姻制度。

因此婚姻制度作为这个社会制度啊,他一部分是财产权,一部分是继承。我也承认有很大一部分是与这个家庭财产所有制高度相关的。但同样也与稳定的男女关系高度相关。我可以举个例子,就是基督教在新约的使徒书信之中就提到,在很多教会之中认为啊,只有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的男性可以担任神职人员。原因就是一夫一妻作为婚姻制度,不光有财产价值,还有非常非常高的道德价值。这个在中国的乡俗社会也是如此啊。这个一夫一妻制的制度是有很高的道德价值的。那么这个道德价值推在他的家庭之中,这个家庭的财产和权利到底是由谁负责呢?就如果你看过足够多的中国农村题材小说啊,你也会发现好像这本身也不全是男性在家里一言堂说了算,等等等等的。在各种各样的乡土题材的既实文学非虚构写作和小说之中都能看到在很多家族之中是由非常非常能干的女性在管理着这个家族事务和家族内部财产的分配权力的这种情况也非常多存在啊。当然我举这些一点没有抹杀啊,这个在很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之中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情况。我没有这么说啊!我只是要说千万不要认为婚姻就是一种父权制度用于控制和奴役女性的工具,他不是这样的。婚姻制度的来源还是来源于解决人的自然必然性之下满足这个自然目的啊,就是男女结合稳定良好核心家庭所采取的一个制度安排。他不光是个财产安排他也是一个重要的道德价值,他也是他也是一个重要的人跟人之间结成这个社会关系本身的一个价值。

所以说婚姻制度呢是人类社会设计呃跟其他制度一起起作用,跟这个宗族制度在今天呢跟这个社会财产制度,跟在很多国家跟税收制度一起合作咬合的一种社会制度,他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环节。所以对于这种制度呢对于他的功能啊来源和历史,包括从很多细节的例子还是能够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来跳脱一种单一化的叙事。就跳脱一种他是某种什么控制工具啊奴役工具这样的叙事。

因此呢我们就要跳出一种婚姻的哲学病。也就是说在这种婚姻的发展之上啊我们确实是有哲学病的。一种哲学病就是说婚姻制度是一种社会建制,他就像人类的社会组成形式一样,从封建社会到这个君主制的社会到这个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那婚姻也是他是有头有尾的,他在人类社会中有来处就有去处,有发展就有这个结束。所以我们发明这个从杂婚群婚到母系到父系,这个婚姻制度看起来是父系制度的一环,我们走出父系制度就要走入下一步制度。那首先啊没有这样的纯粹历史还原论,没有什么东西是纯粹的社会建构。我们今天有一种强烈的这个哲学病啊,就是社会建构。任何偏好,比如说这个人的身材啊完全是社会建构,有的社会以肥为美。我也说那以肥为美呢才是匮乏制农业社会的社会建构。就是以这个人的身材俊美健康为美,这古希腊城邦就是这样,甚至可以说这玩意有人的健康的属性对吧?就是只有这样的身体是健康的身体,这是有这种自然必然性的。所以不是所有东西都能够回归为这是一种社会建构,意思是说它就可以改变的空间,它以后可以改变。

我刚才也说了,这个核心家庭和母系家庭在人类历史上是可以独立发展出来,或者说从一开始可能就有,而绝对是以核心家庭为主的。所以核心家庭制度不是一个有来处有去处必然会消解的,可以还原为某种所谓社会建构的制度。第二现在也有种方法呢把婚姻制做成说成是一种基因的必然。比如说之前我在有一个文章里也提到啊,就比尔盖茨阵营里面有一个人他写了一本书叫《蓝图》,翻译成中文还挺火的。他就是说啊这个人跟人的合作啊是印在人的基因之中的,因此人的基因已经决定了人跟人的合作形式和某种社会形态。这种基因还原论也非常非常的奇怪。

因此我就觉得在思考人类制度,比如说婚姻制度为例啊,我们既不用相信基因的必然性,也不用相信完全是某种所谓的社会建制。那怎么去想呢?就像刚才一样啊,比如说整个自然法制度,我认为就是一个特别好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