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电Special 言论对立纷繁,你怎么知道你相信的是对的? VOL.76
大家好,我是刘纯。
欢迎收听新一期的翻电 Special。我没有想到,就江歌案我还要再做一期节目。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每次遇到这个事情,就会连篇累牍地做节目。之前写文章也是,写了很长很长的文章。
我其实没有预计还会做第三期,但是这个话题就来了。但我觉得这个可能也是这个话题的最后一期节目。所以这期节目内容,如标题所示,就是江歌案涉及到这么纷繁复杂的网络言论,你怎么知道你相信的这个观点是对的呢?也就是说,你这个观点形成的来源应该是什么?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这就让很多问题的正确、错误不一样。比如说如果是个数学题,那么你形成的原因一定是基于数学公理,对吧?这种正确和错误是有非常非常强烈的确定性的。所以很多人一想到法律问题也是一样,为什么这个观点是对的、是错的呢?那么就是我这个观点背后有更正确的法理,根据什么什么什么法律理论,适用什么什么什么法律原则,它是这样的,是那样的。
但你可能不是学法学的,那你怎么能够知道他说这个对不对呢?对吧?那有时候我们就觉得,那就要相信权威。比如说,就是全国民法界的权威,他怎么说,我来读他的,我就觉得那么他说的肯定会更有道理。但也不一定,对吧?因为很可能全国民法界的权威,因为什么别的原因,他无法在这个问题之上正确的发言,或者他的看法根本就是错的。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有一种自信,我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是跳出了立场之争的,不是因为我的角色,不是因为我的同理心,不是因为我的道德直觉,不是因为什么什么别的东西,那么我在这里面,为什么要相信我做的事情、我的判断是对的呢?
当然啊,有一个很大的部分是你对于真实情况了解,就你对于这个案子本身的 fact 是有了解的。如果你的 fact 都没有了解的话,那一切这个都说不上,对吧?你如果是,你的结论是根据很多错误的东西来得出的结论,那就没得说了。那 fact 的部分,我们在上期已经提到了。但确实,法律问题啊,之所以有的辩,就是基于同一个 fact,我们也能够构造出不同的道理。正是这个原因呢,法律本身有这么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有这么大的可讨论的问题。
所以今天呢,我们就来谈谈啊,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怎么能够理解我们相信的是对的。这里面要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啊,其实我也一点官子不卖,这就是例证的能力,举例子的能力。尤其在今天啊,明确的被凸显为举出反例的能力。当然举反例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而是为了构造出一个符合另外道理的例子,这个很重要。而且这个呢,也于我们一直讲的维特根斯坦的想法很重要,对吧?就重要的呢,绝对不是构造一个逻辑道理,而是例子。这个观点啊,会在今天讲述过程中贯穿始终,形成这么一点。OK,所以我们来进行第三期的节目啊。
我在最开始还是说一说啊,我做这个节目呢,肯定不是为了蹭这个热度,或者我是个精神犹太人啊,我为反而反,什么东西只要主流意见,我就要跟主流意见唱反调,绝对不是啊。但我也必须说啊,确实在很多情况,我不敢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但肯定在非常多的情况之下,在当前这个互联网社会之中,主流意见都呈现非常巨大的偏颇。这不是我,这不是我不负责任所讲的。这个甚至我在看一乡线很多节目,关于为什么主流意见会这样做偏颇,我甚至还论证过一点啊。
所以我做这个节目,我肯定不是为了为反而反,而且我肯定也不是为了做这个节目就是为了给刘某洗白,或者我是特别恨江歌的母亲,就在第一期节目就讲过了,就是刘某肯定有道德的问题,江歌母亲做那些事情,作为一个受害者母亲的角度,我也理解,就在第一期节目就讲过了。所以做这个事根本不是为了说这个事。
为什么这个节目每次我遇到江歌案要连篇累牍的说呢?我这里可以再次说一下,因为这件事太典型了。为什么典型呢?这件事向我们呈现了五六年的时间,一件事情可以被扭曲到什么地步。也就是说一个很明晰的事情,是如何在社会舆论之下变得复杂、变得节外生枝、变得一再升级。就我会使用一个灾害的词啊,产生如此巨量的次生灾害,对,这就是我要说的。
也就是说,我们要看到,本来是一个很明晰的刑事案件,当然是个悲剧,虽然明晰也是个悲剧,这么明晰的事情,是怎么样迷在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节外生枝以及产生了非常大量的次生灾害的一件事。而且这件事持续的时间如此之长,所以说不得不由我们来反思。而这里面呢,立场和观点的正确错误,或者说哪一点呢,更接近真相,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只有如果我们社会啊,或者任何人,能够就此事的对错形成具有共识的基础,这个基础呢,才可以阻止这些次生灾害、节外生枝等等等等产生,甚至这些基础呢,可以遏制我们之前提到的网络暴力的产生。
好,我们就从真假上来谈这个事。那么这件事呢,有很多很多人给予了他们的论述,当事人啊,也有很多论述。比如陈世峰啊,在日本他做这个辩护的时候,他就撒了很多的谎,对吧?比如他说这个江歌是刘鑫推出来的,他说刀不是他带的,刀很明显是他带的,对吧?但是陈世峰撒谎啊,很正常,对吧?人有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在辩护之中呢,只要他不去涉及啊做伪证罪,他只要不怕因为伪证的原因造成问题,他当然可以在里面掩盖去辩护,就人是有自证清白的权利,这是用我们上期的话说啊,这是正当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他作为一个嫌疑人,嫌疑人在法庭之上没有说出全部的事实,甚至有撒谎,在道德上是个很错误的事情,但在法庭抗辩之中其实是正常的,对吧?
刘鑫本身呢,也撒了很多谎,也有很多很不真诚的部分、前后颠倒的部分,这我也是知道的。但我们要说,这绝对不道德,但是为了自保来讲啊,只要他没有违反证人的义务,为了自保,他在庭上说,我记不得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等等等等,他为了自保呢,绝对不道德,但是是正当的。
江歌母亲其实也一样。江歌母亲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很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想法啊。而且我要说,我其实很理解他,其实江歌母亲在这件事上根本出发点跟我们每个人都不一样。对我们绝大多数人啊理解江歌案,我们的理解基础都是江歌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很有英雄气概的一个人。因此呢,刘鑫啊,对自己的救命恩人不够仗义,这是他道德上很大的问题,在这个情况之下,这个事不至于这么严重。
但是对于江歌母亲啊,她的想法跟我们这个想法和模式完全不一样。她在日本接受采访的时候,她就说,她的女儿没有那么高尚,她的女儿不会为了救刘鑫而牺牲自己的。因此她评价刘鑫呢,她是说,她就明知有危险,自己关上门报警,把江歌关在门外被杀害,她的结尾是,这是有多大的心机?这个心机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对于江歌母亲来讲啊,你可以想象,在她的脑子里面,这件事往后的回溯并不是江歌在门口为了保护刘鑫被陈世峰杀害。很有可能在她的脑子里面,江歌一直在门口拍门求生,而刘鑫罔顾她在门口一再拍门求生的需求,导致她被杀的,对吧?
所以说,在江歌母亲的眼里啊,陈世峰也许最开始对于江歌都没有杀意,杀意是在这种中累积的。在她的想法之中啊,只要刘鑫打开门,可能没有人会死,对吧?而且江歌绝对没有想为刘鑫付出这个代价,这个代价完全是刘鑫逼出来的,江歌并没有想付这个代价。而且她肯定想象江歌拼命求助求救,但刘鑫没有回应的情境。当然这个情境并没有法律事实给予支持啊,但作为受害者的母亲,她所想象的一切结果和出发点都是我的女儿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活着的情况,所以她这样想这个问题啊,她的出发点是这个,我完全可以理解。
也就是说,刚才我们说了这么多,其实在说啊,在一个事情之中,当事人的立场可以是不真的,当事人的立场不真,从道德上有瑕疵,但同他的立场之上是正当的。当事人可以为了自立,在一件事的纷争之中选择不真实的立场,当事人可以这么做。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这么做。陈世峰很多隐瞒谎,是他的律师叫他撒的。我们不可以说这个律师很坏,相反,其实为人辩护嘛,很多律师就是要做这样事情。那江歌的母亲的律师,为了为了江歌母亲打这个官司,他会组合一些很有利于江歌母亲的说法是偏颇的,这不是他的道德问题,他的职业就是这样的,他职业需要他去抗辩。就整个真实和公正是在法庭的这个整体环境之中形成的,而不是由他们某一方形成的。所以当事人可以是不真的。
好,我反过来就要说,那我们的社会虽然不是这个法庭,但我们社会呢,也在接受多方的不同说法。实际上我们这个社会本身,整个舆论环境是可以保持清醒的,而整个社会和舆论环境保持清醒也有助于保持各个当事人的清醒。就像我们第一期节目说的,如果整个社会舆论保持清醒,不至于逼迫江歌母亲和刘鑫做出这样的举动。
那整个社会呢,可以有什么事情做呢?第一,司法机关就可以提供经过他们验证的事实来打消当事人事实的 conflict,对吧?也就是说,江歌的母亲啊,你看江歌母亲一再想问刘鑫去了解女儿遇害的详情。实际上我们也知道,遇害情况的时候刘鑫在门内,他能知道啥?警方是不是已经拼凑出了非常详细的情况?那江歌母亲的很多猜测等等等等,是不是应该由司法机关提供给他一个清晰的见解、提供一个清晰的结论?当然,除非他认为此事另有隐情,他不满足,我们也能够理解,但司法机关应该就此事能够提供一个经过验证的事实。这也是这次为什么这么多人很欢迎这个判决的原因,他们就认为这个判决就是司法机关给予了一个答案,在帮助这个事情水落石出。一会儿我们来看是不是如此。
那除了司法机关之外,我们很多公众对这个事讨论、对这个事的挖掘、对这个事的梳理,包括媒体,也能够对这个事情构成更清晰的认知。因为作为一般公众啊,我们既不认识江歌母亲、认识江歌,也不认识刘鑫、不认识陈世峰。就在这个事上,我们其实可以不 take sight,但最后很遗憾的啊,绝大多数 take sight,我们是可以不 take sight。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可以扮演类似于一个法庭,或者你不把自己想象成法庭吧,你把自己想象成一个陪审团的成员来进入和判断这件事情的一个情况。其实公众的讨论,如果我们每个公众不去 take sight、把自己当陪审团成员,你也能够对这个事情产生更清晰的认识。而这个与我今天要说的非常相关。就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我们把自己放在一个陪审团、类似于这么一个中立、不 take sight 的角色之上,我们是如何靠每个人自己的判断力就能够判断出对错的。
当然有很多媒体也可以通过讨论来消解误解,像我们上期节目讲的这个局面新闻,对吧?局面这个频道、这个栏目吧,他就直接沟通啊江歌母亲和刘鑫,让他们两个互相沟通,希望能够提供消除误解和和解的平台,虽然没有成功,这也是社会可以来做的一个事情。
当然啊,反过来来讲,社会呢,整个社会和娱乐环境也可以让这件事变得更加的 messy、变得更加的复杂、变得更加的混乱,对吧?因为我们也说啊,刚刚刚说好与正当,对吧?那社会上的很多参与者呢,我们有没有在这个世界上不 take sight、变得非常克制的义务?没有。社会的每一个参与者没有义务保持清醒。如果我就要拿这事儿娱乐,我就要通过这个事儿发现我的恨意,实际上呢,也是有正当性的。所以对社会来讲,我们绝对没有任何强制力可以逼迫社会变得清醒。
所以说这这个呢,就是这个事儿的关键了。整个社会、整个环境,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件事儿啊,我们不要求当事人在这事上求真,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在这事上自立,而社会呢,是具有这个社会娱乐里面每一个人是可以在其中做自由意志的选择,你来选择求真,或者你来选择发泄的。
好,我们就要说,如果你要求真,你可以怎么样?在过去啊,其实我们不用每一个人来求真,在社会中呢,是有这样的代理人角色的,就是我们是把这种求真的义务信托给他们来完成,对吧?就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在很多题之中提供专业意见来弥补我们每一个人不具备的这个判断力。比如说这件事儿是一个当然是个法律事件了,那我们呢就要听这个法学的专业人士来谈。这次很多讨论之中也有啊,比如很多人说,李厚辰你有什么资格来评论这个问题啊?你看法学家说的,你看这个法学家,他是谁,他是什么什么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你看这个法学家,这个法学家是民发起草委员会的什么什么,听他们的事情啊,为什么要听你的呢?对吧?
当然啊,在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具有良好运行土壤的情况之下,社会是可以相信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的,但是社会不总是可以信赖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这就像其实已经有很多很多的书啊,知识分子的背叛、知识分子的鸦片,在二战之后对于整个社会的知识分子运营环境,因为过去的社会总把知识分子当作拥有真理的人,但是在很多社会情况之下都不是。而在这次事件之中,其实更不是,我在最后会提到这个问题。
好,你看,我们刚才讲了,整个社会我们怎么知道这个事儿是对是错呢?怎么知道这个事儿是真是假呢?当事人本人没有义务来提供事实,他们的义务比我们更少,因为他们要自立。社会呢可以保持清醒,可以选择 Messie。在过去比较好的情况之下呢,我们可以相信专业人士,但是在很多情况之下,来专业人士也不可以相信。
那么现在我们就要提出的是,如果在这个情况之下,而就像我们上期节目所讲啊,很多事情呢又公正攸关,在一个公正攸关的事情之上,有一个贴近真实的判断又如此的重要,那么在这个情况之下,你怎么能知道你的想法是对的呢?或者你怎么能知道你相信的是对的呢?
好,所以正如我们说啊, Fact Check,了解更多事实的部分,我们今天先不多说。实际上你在网上只要好好搜索一下,你能发现有很多信源,虽然我上期节目说专业媒体在这里面从头到尾梳理事实似乎缺位了,但是有很多网上的人、有很多个人、包括一些自媒体,他们确实是做了非常详细的实践线交叉比对得出事实的。不是大家平时疯传的那个,疯传的那个,他只是从江歌妈妈代理律师梳理的时间线上做详细梳理的。在网上是有把刘鑫的证词、刘鑫邻居的证词、陈世峰的证词、法院的条件等等等等,做时间线交叉比对,实际上很容易搜出来的,就是 Fact Check 的部分。我们今天先不说,我们今天专注于道理的部分,道理的部分你该怎么来判断这个事情的对错。
首先啊,我们怎么可能对一个问题有判断力呢?我在这里就得说,除了以很硬的数学能力作为障碍的学科,就比如说,我们怎么能对一个理论物理的问题有判断力呢?真的没有,对吧?我们怎么能对一个分子生物学的问题有很强的判断力呢?其实也不容易有。很多科学学科,尤其是与硬的数学能力作为基础的学科,我们的判断力是有很大障碍的。也就是说,对于这些问题产生判断力啊,是有很难以用理解去弥补的硬知识门槛,或者硬的理论和论证门槛的。除此之外,在很多其他领域啊,普通人其实是有判断力的。
但你看,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啊,发展天台什么都敢讲,但我也明白,这非常被人诟病啊。发展天台就是,他其实也不懂,他什么都敢讲,他自己有判断力,但是他讲的都是错的。但我特别想知道,很多人翻脸讲这个也错、那个也错,我特别希望他们能说出来到底错在哪啊。不然跟我们上次说的一样,这就是无力震的独断而已嘛。 anyway,今天我们要说的呢,其实是跟法律相关的。
当然啊,我这么说,读法学专业的人肯定也很不少,你凭什么主张公众都有关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力呢?但好歹我自己是学法学的,所以对这个问题应该稍微有一点点发言权。因此啊,我们来看啊,我们就单刀直入,我看这个问题啊,法律本身是一个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领域吗?我们就来看这个问题啊。
好,我们最单刀直入,就来看这次在江歌案中我们很多人接触就是支持判决的人提出的一个道理,这道理是什么呢?我把它讲出来啊,我把它念出来,这个话也很短,为什么刘鑫有过错呢?因为先行行为引入侵害,使人处于危难情形的,对其富有法定救助义务,而刘鑫正是因为没有做这样的法定救助义务,所以说他有错误。所以前面这句话,先行行为引入侵害,使自然人处于危难情形,对其富有法定救助义务,这句话是不是听上去很厉害啊?里面听着就有很多不是我们日常的语言中使用的词汇,很多啊,看上去你听这句话,甚至感觉啊,这句话是不是直接从法典上抄下来的?是不是民法典里面就有这句话?
我首先就要说呢,法律领域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我们产生这样的印象啊,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言法语的使用。这不是 French 那个法言法语啊,我们当时学的时候就管这一套叫做法言法语。为什么要使用法言法语呢?有以下几个原因,我分别来告诉大家,他到底这个原因多不多。
第一啊,有时候啊,我们使用一个术语,是因为这个术语背后其实有非常非常多的意味。这个术语本身的拆解啊就包含了很复杂的意味,它的专业和复杂性呢就在这个术语之中。比如说啊,我们说了一个数学问题,或者一个经济学问题啊,我们说这是角谷静夫不动点定理,那这角谷静夫不动点定理背后可复杂了。那这个术语啊,就如果你没有办法拆解背后这一整套的东西,你就没有办法理解,这个呢,就是一个很大的门槛。在很多哲学之上呢,也会有这样的一些术语啊,甚至有时候一些简单的词汇像这样一个词,在某些学派里面呢,它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术语,这个术语背后有很多意味,如果没有这样的术语呢,就没有办法理解。
但是,法律实际上还是一个跟生活实践、跟生活秩庭相关的。我必须说啊,法律领域这些法言法语其实很多并不是构成很有意味的术语。很多时候这些法言法语啊,好大情况之下它主要的用途是为了标准化,因为法律在很多不同地方会叙述相似的内容,所以说就发明了一些词汇作为相似行为的标准化使用而已。所以法言法语的使用并不像很多其他学科背后有非常强的意味,而更多的是一些标准化的用语和词汇。
当然,还有另外很重要的原因,法言法语是用来缩略和缩短的,因为如果不使用法言法语,很多话讲出来会变得很复杂,但法律本身是需要一些精简的特征的。
当然,我还不得不说,使用法言法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一个用途,就是显得很有权威性。就像刚才这句话,用这样的话讲出来,你会隐隐的感觉这是被立法程序立出来的一句话,这听上去就像是直接从明法典上抄下来的一句话,因为这些话听着就像是来自判决书或者来自法典上的话。
所以首先,我们就要给这种话来去媚,这种话不是这样的。这种话听上去这么厉害是怎么来的呢?是由啊对法言法语比较掌握的人凑出来的。什么叫凑出来的?我们就来看这个东西。这个话叫做,我再附述一遍,我会把它放在 show note 里面,当然其实没有那么重要,你听一听就行。先行行为引入侵害,使自然人处于危难情形的,对其富有法定救助义务。这句话的末尾,法定救助义务,听上去就很 authorized,就是很权威,似乎刘鑫就是忤逆了法定救助义务。
那么我们就看啊,什么是法定救助义务?那么民法典上是不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了,这个法定救助义务呢?那么整个民法典啊谈法定救助义务的有多少?我们是用一个多么明确的东西来约束出法定救助义务呢?对不起,整个民法典谈法定救助义务的只有一条,就是民法典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民法典的 1005 条。这句话怎么说的呢?很简单,民法典上这句话讲法定救助义务是这么说的: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我们不得不说,这句话压根就是重言式。什么叫重言式?这句话就是同于反复,这句话就在说,自然人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属于危难情形的,负有义务的人需要履行义务。这句话说的就是这个,当自然人之权利处于侵害,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履行义务。所以这句话根本不具备任何的约束性,它是个重言式。当然你说这民法典不是废话吗?我能够理解,民法典在很多原则之上用重言式的话语来说,但是我其实也对这种立法方式并不完全认可。重言式的话来立法,我并不完全认可。
但我要向大家介绍,就这一条实际上是在说啥?就这个法定救助义务实际上是在说啥?实际上在其他部门法里面真正约束法定救助义务的主要是这些东西。比如说警察法 21 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合同法 301 条,陈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难的旅客。海上法 174 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消防法 44 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刻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预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可见法定义务这句话,民法典 1005 条主要的用途是来约束职业人员的、约束其工作职责。真正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不是来说两个普通公民之间的。当然法律是有扩展解释的空间的,用这个东西来指两个自然人之间有没有可能?是有可能,但我先告诉大家。
第一啊,刚才那句话,很多所谓的法学家都在以刚才那句话,什么先行行为引入侵害,是自然主义未来情形,对其富有法定救助义务来当作这个判决的知识条件。而这个知识条件它本身的外部形式是个法言法语,让你误以为啊这可能是民发点直接抄下来的,那我告诉你,民发点上关于法英救助主义这句话是重言式的。
好,那我们回答这句话的另外一个词,来看它是不是有那么强烈的意味,而道理和正确错误要从它里面来,就是先行行为。什么叫先行行为?这是不是一个很有内涵的概念啊?它是不是像很多哲学概念一样很有内涵?不是。什么是先行行为?就是先前行为。
好,从这里开始啊,我叫说,我们不要被很多法言法语的词汇吓到。你不要看到先行行为,你就认为哇,先行行为背后应该有一整套理论吧。所以当我不知道那整套理论的时候,我是不是对这个问题就没有判断力啊?你不要被这种词汇吓到,先行行为就是先前行为、之前的行为。我就说有时候法言法语是就有缩裂词词汇的,如果我们非每次都用之前的行为,有点太复杂了,而法律经常会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就管它叫先行行为或者先前行为,这个词汇没有任何的内涵,虽然你搜啊,你能搜到很多法理学与先行行为有关,这个问题我们一会儿处理到。
所以说普通人的判断立在这里呢,我们看到是什么呢?第一,民法典的很多规范是重演式的,这个是原则性立法脱离不了的一个问题。而很多法言法语本身呢,其实并不具备很强烈的内涵,它只是不使用日常语言而已。
好,我们就要开始说到普通人的判断力是什么了。对于法律问题啊,很多人认为判断力来源于法理。我这里绝对不是说法理学不重要啊,实际上陈系统的法理学很重要,但它一般用在哪呢?它一般用在啊这个立法问题、法的条目、中观的适用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上对于法理学的使用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一个确定的案子,法理学其实没有那么重要。
不然的话什么呢?不然的话陪审团制度就非常扯淡,对吧?因为这个海洋法系啊,或者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在每次在节目里面只要提海洋法系就有人说不是海洋法系是英美法系。我提英美法系就有人出来杠抓不应该说英美法系应该说海洋法系,我真是觉得不知道这些人每天在争什么啊。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找普通人来断案,普通人是不具备法理学能力的。而为什么这些由普通人构成的群体能够真正地维持一个司法的秩序,而不都是冤假错案呢?实际上陪审团制度在我看来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它代表普通人的判断力足以判断事实。
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的这个节目的标题啊,面对如此纷繁的网络言论,你怎么知道你相信的是对的呢?普通人对于司法问题、对于一个案子的对错是可以不借用复杂的法理,就像陪审团制度一样,你是有判断力的。但你判断来源来源哪里?就像陪审团一样,你得知道事实,你得有互相的致政。在这个过程中你能看到观点的交锋和道理的交锋,你就能够知道事情的对错。这个观点与道理的交锋有时候在法庭上是由程序确保的,在网上却不是。
因此作为一个普通人,你是没有一个程序、没有一个诉讼程序来帮助你制政与交锋,你必须自己来完成这个过程。我现在不说每个人怎么完成制政和交锋、怎么样博彩各家所言、怎么样监听责民,这不重要,我说的是在你监听责民听的过程中,你总要产生判断吧?这个判断怎么来呢?
很多人会认为,你看我们经常说,你这个问题不就是独立思考能力的问题吗?你这个问题说的不就是每个人需要形成自己判断的问题吗?我们之前一说到独立思考、一说到批判性思维,好像真正能够产生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是啥?是逻辑能力,对吧?我们就认为一个人他自己怎么能具有判断力呢?他得懂逻辑,他看到一句话应该能说出你这句话是滑坡谬误、你这句话是稻草人谬误、你这句话是皈依谬误等等等等的。但大家上网上的都知道,凡在网上喜欢说你这是这个谬误、那个谬误,基本上以杠精为主。
也就是说,我们在这里普通人产生这个判断其实真的并不依靠逻辑。就比如说刚才这句话,先行行为引入侵害,是自然人处于危难情形,对其富有法定救助义务,这是个描述甚至是一个不具备论证的命题,那这句话逻辑漏洞能是啥呢?这句话能是什么逻辑漏洞?对吧?所以这里我们不可能靠逻辑来判断这句话的对错。
所以说我们该怎么判断这句话的对错呢?我举个实际的例子,就是另外一个播客也做了一期这个节目,就是沈亿飞。沈亿飞的播客做这个节目,他和他的先生商建刚就讨讨论这个问题,这个商建刚呢是上海市二中院的法官,按理说应该是非常非常厉害的法律专业人士了。他论述刘鑫的责任呢,就在说这个先行行为导致,我们先去,我们用去面后的词语啊,就是因为刘鑫的先前行为将江歌置于危险之中。因此啊,这个危险是他带来的,是他带给江歌的,所以他对于江歌呢就富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他锁上门呢就阻断了江歌的求救和救助。
听上去超有道理对吧?从这个画的理的构成上很有道理。而且这个商法官还举了个例子,商法官这么说的,我落水呼救,有人下来救我,我上岸了,但是救我的人呢现在历劫了,在水里啊,就在岸边给我说让我拉他一把,我非但不忙忙转身就走,这个人死亡了。在这个情况之下,我有没有过错?是不是要负责?如果要负责,我在这里有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对吧?在他这个例子里很明显对吧?你落水呼救,有人救你,你上岸,他历劫,让你帮他,让你拉他一把,你明明能拉,你不拉,转身走,那在这个情况他的死亡是由救你带来的,所以你是不是要负责?是。你觉得这又有道理,又有例证,解决了呀。很多人就听到这句话觉得超有道理,对吧?
你看,我们这里呢就形成了一个逻辑事实,先前行为带来危险,产生救助义务。因为我呼救导致对方为了救我产生危险,因此啊他在岸边让我拉他,我在岸边他让我拉他一把,我不能不拉,这是救助义务。刘鑫叫江歌来帮忙把江歌置于这个危险之中,因此啊他必须救江歌,因此江歌遇到危险他不能不开门,他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诶,你看,从原话到这两个例子啊形成了一个结构上的对等。正是因为有这样听上去挺有道理的话,再加上这些例子本身构造的对等性,我们就会觉得这还有什么可说的,这当然是一个正确的判断啊。因此当我们面对这样的公整性的时候,我们就会认为哦我相信的刘鑫负有责任是对的。正是因为从道理到立正到我们要面对的这个课题,具有这样公整的对应性,所以他当然是对的了,但其实不是啊。
不是的原因其实是个特别,这个地方是个特别维特根斯坦的话题。我相信在翻电听过维特根斯坦的同学对这个地方的这个瑕疵和问题会理解的更深刻,而且我必须说这个问题本身还折射出了维特根斯坦早期与晚期哲学的区别,就是逻辑事实和逻辑事实从上到下层层从原子事实构成逻辑事实,到这个世界事态的从下往上的构成性的一个问题。就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是不相信这些。
所以其实说实话我都必须说这个问题啊对陈文法体系本身就是很大的挑战,但这个问题比较涉及法理,在这里不说,我们先回到这个例子。也就是说,这个例子以及江歌案和这句话本身能不能推出,只要先前行为引入了侵害,使自然人属于危难情形,就对其富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个问题是不是论证完成,因此我们相信这个道理,因而这个法院的判决以及我们对这个事的判断就是对的。
好,这里不涉及任何法理的问题,也不涉及规约于本质的问题,这里我们如何判断对错呢?它本身是个什么问题?它本身是一个描述的问题。什么叫是个描述的问题呢?学会维特克三就知道上面这句话的清晰性来源于造句,而并不来源于它直达真实的事态。我最清楚的来说不是事情像这般水晶般清晰,而是我们把事情描述的如此这般的水晶般清晰。那么我们如何打破这个水晶般清晰的描述本身让我们能够更加逼近这个事态呢?用维特克三的方法很简单,你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就可以。
什么样的反例呢?也就是说在刚才构造之中,先前我的行为引入对他人带来的危险,但是我竟然没有法律救助义务,我们只要你能构造出这样的一个反例,只要能举出这个例子,你在这个对正确和错误的问题之上,但我不会说你就达到了真理,你就往前又走了一步。而经常在这个情况之下,你用对方举的例子都能举出反例。
比如说对方这个例子说的是跳水救人,我们就用跳水救人,你来听听我这个例子。前面一模一样,我落水游不动了呼救,按上一个人来救我,他就背着我往前游。在返回的途中他力竭了,我身体稍微恢复,所以最后小半截我们俩一起往回游,我在前他在后,游到靠近岸边了,他突然从后面向我呼救,说他不行了,因为他前面背着我游太耗能了,但我这个时候并没有回应,也并没有施救,因为我自己要先游上岸,我游上岸之后回头人没了,我现在打电话报警,那么在这个条件之下,我是不是还有过错?是不是还富有这个法定的救助义务?
这个例子和前一个例子最大的区别就是前一个例子他假设那个人已到岸边举手之劳,伸手拽一把就能把别人救上来。而在我这个例子也就是更加贴近真实世界的环境之中,我在前他在后,我现在反过身救他未必能够救成功。也就是说我自己并未脱离险境。那到底是这么简单?我相信绝大多数能听我这个例子是能听到在这个过程中,虽然确实是我呼救导致那个人下水救我的,但是在我自己尚未游到岸边的过程中,他在背后向我呼救,我这个时候不返回去救他是有正当性的。
对,我在这里插一个小细节,因为很多人说刘鑫只报警却不叫救护车,这个是他很大的一个问题。但其实刘鑫是叫救护车的,刘鑫前后一共报警两次,在第二次报警的时候叫了救护车。当然你说第二次报警才叫救护车,对吧?那也是问题,但这确实是个瑕疵,但我们还是要知道事实。
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刘鑫两次报警中间间隔多长。比如刘鑫第一次报警如果第二次报警跟第一次报警隔了半个小时,那什么也不敢烫了。但实际上这两次报警间隔多长呢?刘鑫第一次报警大概花了接近两分钟,就聊了聊了跟警察讲了接近两分钟。在第一次报警的 1 分 37 秒的时候,报警电话里面出现了一声叫声,就可能是险情开始的一声。第一次报警大概两分钟结束,然后陈时锋这时候逃走,邻居出走到走廊中看到情况报警,邻居报警呢是第一次报警之后的五分钟。在一分钟之后呢刘鑫报警,就是第一次报警之后的六分钟。也就是说呢第一次报警结束过了三四分钟,刘鑫报了第二次警叫了救护车。所以他不是没有叫救护车,当然他也不是在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当然你最好不要推断他等着三四分钟是在等江歌死亡,没有没有就没有这样的事情。
好,当然这本身也是个瑕疵,我们再回到上面的例子,就是我们之前说先前行为将人治愈危险中就一定负有法庭救助义务,是不是这样?其实不是。当你举出这个另外的反例的时候呢就不是如此。这个举例啊对法律问题来讲至关重要,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我们先来讲啊反例是为了啥呢?反例不是为了抬杠,反例不是为了驳斥它。当你构造了反例之后,对于反例本身的分析总是能够揭示出另外重要的视角。
也就是说在这个条件之下,我们发现啊面对一个侵害,救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你可能救助的情况之下,这个问题在谈得上有没有法庭救助义务。在前一个例子里面的清晰性啊是来自于你已经到了岸边,你现在举手之劳就可以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