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电Special 重刑不绝,商议罗翔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刑罚文章 VOL.80
但这是两回事,我一直主张这是两回事。
这个事情很恶劣,激发很大名分,但是不是对这件事叫加重刑法,这是两个完全应该分开的事。
我先说我的基本态度:
第一,人口买卖当然是犯罪,肯定是不对的。在现在的刑法里面,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然是要判罪的,这个是正常的。我不会主张这不是罪,所以说人口买卖当然是犯罪,而且这件事非常恶劣。
这件事最开始,封建政府给出的通告都非常的疑点重重,前两个极不负责任,第三个疑点重重。我也完全没有要封建,而且这个家人更加恶劣,把这个妇女锁住,然后一系列行为,之后的炒作都难以令人接受。
把这些我保的基础看法摆在这,我没有要为这里面任何人洗白的意思,只是说,我们就来说,第一,是不是一个事是犯罪,有最近的热点,然后激起名分,跟他相关的一个事情,就可以主张加重刑罚?如果这样的话,一年到头,到底有多少事要加重刑罚?当然现在实际情况就是一年到头,有无数事情要加重刑罚。
所以一件事,应不应该加重刑罚,和是不是要给这件事洗白,这件事里面的相关人,是不是就没有错了,是两件完完全全不同的事情。这件事的相关人,有很大的错误,绝对不可接受。他们犯的很多错误,并不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会还会专门提到的一个问题。
所以我先摆出我的态度,我没有要为任何人洗白,只是来看在这个事上,是不是我们就能得出一种紧迫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就要加重刑罚。
那既然是加重刑罚,我们先看看现在要怎么罚。现在基本刑罚条款是这样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现在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个轻罪,只是收买。
然后之后有很多加重刑结,包括这下:
第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要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第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犯罪行为的,依照恕罪并罚规定处罚,就是不是择其重的处罚,是恕罪并罚,所以是加在一起处罚等等等等。之后还有一些从今的条款我就不念了。
所以说,对于这件风险的事情来说,如果这位女性真的是精神有问题,精神错乱,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第一款,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应该按照强奸罪处罚了。第二,那个铁链捆绑,肯定也已经在犯了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
所以说,对于这个事件,现有的刑罚已经足够对他的罪行进行惩罚,是不需要再加重的。所以这是我的基本态度,就是现在刑法是这样的,而且现在刑法的应对,这次这个恶劣案件,是有足够的手段和立法措施去解决的。
好,我们就来看看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先回到这个案件之外,也是罗祥其实讨论的问题,主要的案件之外,也就是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
我首先从一个问题开始说,这个问题不是罗祥文章里的,但是我就最先开始把它拿出来讲清楚,对于看这个文章很有好处,就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么一个问题。
我们很多时候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罪,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需要,这些人自然不会被拐卖,所以说这种买的行为是很重的罪。
没有买卖没有伤害,是一个很不错的逻辑,但是这个事是怎么样的?我给大家举几个别的例子,我们来感受一下。
你看,现在各个外卖平台,外卖人员,他们的处境都很糟糕。平台克扣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上期设保,等等有很多的问题。但同样,因为平台这样做,我们每个人确实可以享受到很便宜的外送服务费。
所以说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我们这么旺盛的外卖订餐需要,实际上也不会有平台限制和剥夺他们劳动权利这一点。所以说未来,如果法律裁定外卖企业要向广大的外卖送餐员赔偿,那是不是要按照每个人点外卖的数量,把这个钱从每个人账户里扣掉?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参与赔偿?
这个就是没有买卖没有伤害,没有我们的这个订餐行为,就没有对外卖送餐的伤害,是不是一个合适的逻辑?当然不是。
第二个例子,很多人都知道,我才很多人也买过,在淘宝上有很多盗版的软件和盗版的共用的账号,盗版软件共用账号其实都是一种盗版行为。那么如果盗版商本身被抓住,比如谁去破解了Photoshop在网上出售,是要罚得很厉害的。但我们买的人,是不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盗版的人,也就没有卖盗版的人。
但实际盗版自用是不违法的,就如果盗版没有转卖、复制,仅仅自用的话是不违法的。但实际上就是因为有自用才有盗版,所以说抓盗版的时候,那所有买盗版看盗版的人,是不是也要罚?是不是也要判罪?当然也不可能。
第三,你看,现在国家出台双减政策,对于课外补课来讲,如果有哪个学校的老师参与课外补课基本上是要丢工作的。但同样,没有买卖没有伤害,没有家长要求补课,没有家长想给自己孩子补课,哪里有学校老师来补课呢?
是不是我们要制定一个规则,凡是有家长只要敢问这个老师,咱们孩子是不是能到你那补课,这个家长就自动丢工作?我们是不是要去做这么一个处罚?没有买卖没有伤害吗?
还包括啊,比如说啊,我去偷了好东西出来吃,偷了很贵的东西啊,出来我没有自己吃,我散给大家一起吃了,大家也知道这是我偷的东西,那是不是吃的人也要一起受罚呢?没有买卖没有伤害呢?没有大家想吃我也不会去偷。实际上如果不是非常贵重啊,分而食之基本上也就是罚我。
所以可见啊,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很多例子之中,面对刑罚法律责任啊,我们大家用常识就可以看出,其实并不适用。
为什么在这里都不惩罚购买者啊?实际上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一啊,就是点外卖、买盗版、课外补课、实用偷窃的东西,甚至有时候我们就是买脏物啊,你买一个,我上大学买过这个偷的自行车,在北京啊,之前啊,现在可能没有了,之前经常有人向你收受他偷的手机,我是没有买过,因为我一直有手机用,而且被偷过手机,所以有这个同理心。但我确实买过偷到的自行车。
所以说这都是错误行为啊,我一点不主张这个行为,这行为都是错的,盗版也是错的,买偷自行车也是错的,点外卖,其实在我看来也是有这个很大瑕疵的行为。
在这里为什么不惩罚呢?就是不当得利啊,与犯罪的界限本来就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啊,都可以当做个人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与犯罪啊,我举三个例子:
第一啊,我捡到一部手机,这手机明显是别人的啊,我拿去刷了,把它清空,开始自己用,这是不当手机。
第二,我买一部被盗的手机,这个手机啊,别人拿给我,明显是嚣张,我把它买来自己用。
第三,我主动去偷一部别人的手机来使用。
从低到高,都是不当得利,但实际上,它的性质是有很大差别的。主动偷一定是盗窃罪,买一部嚣张手机,如果非常非常贵啊,还是有这个刑事处罚的风险啊,但一般其实不会,如果不是很贵的手机,是没有刑事处罚的,但明示赔偿是免不了。捡一部手机,明显是别人的,自己拿着用,肯定不算是犯罪。
所以不当得利,不是对的行为,我没有说鼓励这种行为,它不是对的行为,但是与犯罪的界限是非常明显的。
好,我再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非常实际的案例,来看看不当得利跟犯罪中间巨大的张力,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非常轰动的许霆案。
许霆啊,发现了银行ATMG有一个缺陷,他用这个缺陷取了17万,应该是17万05千吧,没记错的话,应该有零有证的,一审判了无期徒刑啊,哇,群众哗然。二审判了五年,最后做了三年多劳,然后取保后审出来,不是取保后审,就是,就是出来,现在呢,还在寻求上诉,他认为自己无罪,他认为自己是不当得利。
这里面呢,我们也可以分三个:
第一,许霆发现了一个漏洞,利用这个漏洞取款。
第二,许霆一直在研究银行的漏洞,最后找到一个漏洞取款,你可以想象黑客。
第三,银行没有漏洞,许霆故意制造了一个漏洞取款。
这三者是非常不同的,那在许霆案中呢,是第一种,许霆发现了一个漏洞,利用这个漏洞取款。这当然是不对的,这一点都没有说对,不是说由于取了银行钱,就变成对的事情,这是不对的事情,这是不当得利,但他是不是犯罪,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了。
不当得利是不是犯罪就很重要。
第二个呢,就是一个犯罪到底有几个犯人,也跟啊,这个时候,很多时候为什么不惩罚购买者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刑罚啊,不管是限制你的人身,伤害你的肉体,等等等等,都是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所以刑罚的明确性是一个非常强烈的要求,和刑罚精神。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其实啊,他要的是一个因果链的上诉,也就是说,伤害的行为啊,是有前置的市场需要或者有前置的其他行为作为基础的,所以我们还可以往上上诉,但是一旦这个上诉停在哪里,留在哪里,其实是破坏了刑罚的这个明确性。所以说在刑罚之上,是不是要这个链条上诉,在我看来呢,就不要。
首先啊,我一点不否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我否定它呢,我也不会认为我们点外卖有道德瑕疵。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是这个应该是WWF,这个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在保护动物上的一个 marketing campaign,一个 slogan,这个 slogan 说得非常好,这个 slogan 也讲出了这个自然保护里面很重要的我们每个人都要负责的一个问题,但我们负的这个责任是个道德责任还是这个刑罚,刑罚责任是一个很不一样的事情啊。
所以我认为我们是要负道德责任的,所以我一直主张啊,点外卖需要打赏,点外卖需要无差别的对每一单进行打赏,按你自己的财力,你要是学生少打赏点,比如说我每次打赏10块,其实打赏10块你也可以很有效的遏止我经常点外卖这个事儿,但道德终究不是法律啊。在法律上呢,是不搞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不成为一个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条件。
刚才我们举了很多例子啊,来说明这个问题。
好,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再回头来做这个罗祥老师文章的辩析就比较清楚了。那我们就把罗祥老师啊这篇文章一共提到了五点,我们里面有两点啊,在我看来,其实这两点篇幅也很短,有一点呢,还是这个结局啊,所以说结局我们另外再说啊,我们把里面的三点篇幅最长也是最主要的拿来做一个逐条的辩析,这个过程呢,既能够对这个问题有所启发,我认为呢,也能够对法律这个问题呢,更有一种判断力,包括这个法律判断力啊,之前我们是专门做节目,就江哥那三期节目是讲过的啊,这个呢,也可以看到那个节目的一个延伸。
罗祥老师这篇文章呢,是来反驳北大法学院车浩教授的一个文章的,这个车浩教授呢,就是主张不应该这个提高刑法。
好,第一条啊,这个车浩老师的意见是什么呢?车浩老师的意见啊,跟我们上面念叨的很像,就是说啊,刑法里面其实已经有了足够加重惩罚的工具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事情真的很严重,不会只判三年的,就像说如果收买被拐命的妇女啊,强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要按照这个强奸罪论处的。收买被拐命的妇女儿童啊,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的行为,是要额外定罪处罚的,而且这些呢,是与这个收买罪啊,罪罪病罚来进行处罚的。
所以车浩老师就说,我们没有必要额外去加重收买本身的处罚,因为呢,已经有这么多条件了。
罪小老师反驳是啥呢?主要反驳在于啊,有两点:
第一点,他说啊,说的是对的,但是他不足呢,在于没有考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现象,因为啊,这里面很明显会产生后续伤害的。绝大多数呢,是被拐卖妇女强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个是经常容易发生的事情。
罪小老师就说啊,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但他也说呢,无论啊,收买者是不是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会被被害人的家庭带来摧毁性的打击。
但这事要说明白啊,这个摧毁性的打击啊,确实是拐卖儿童者造成的。拐卖儿童是造成被害人家庭带来打击的第一点,而不是收买的家庭。收买的家庭在这个时间点上,收不收买这个儿童,实际上呢,这个儿童被拐的事实以成计成事实。在这里呢,不应该使用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毕竟这不是授约定点,不是要约的定点购买,而是先有非定向的拐卖,后来再买,所以这个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的摧毁性打击啊,实际上是前述的拐卖行为造成的。
第二,罗小老师的反驳是对的,也就是说在这个立法之中啊,明显惩办被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情况多于儿童的情况。但我觉得这个事啊,其实也反过来证明,在实践和社会之中,实际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后,对妇女施加附带伤害的就是比对儿童施加负债伤害的要多。儿童呢,受到的附带伤害其实本来相对就较少。
所以在这个情况下,立法没有立这么多,这不是立法的缺陷,也不是要给立法,就因为立法没有给他加重条件,我们就要给他原始罪加罚的条件,我觉得这个是不构成的。
第二个罗小老师还讲的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刑法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跟他可以判罚的时间啊,是有很直接关系的。刑法规定啊,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不满五年,比如说这个三年级三年以下,就是典型的,它的诉讼时效呢就是五年。法定最高刑啊,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是十年。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的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是二十年。
所以说按照这个条件呢,因为它的基础刑罚没有加重,只有三年啊,所以说诉讼时效就只有五年,而拐卖儿童事件啊,很多时候啊,其实诉讼时效就是发现的时间啊都会比较长,很多时候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所以因为这个条件,是不是要加重它的惩罚呢?我认为啊,这个举的是不错的一点啊,但是其实司法实践中也有去延长某种案件诉讼时效的先例。在这个时候,如果是为了诉讼时效,完全可以单独延长诉讼时效,而不需要返回来加重它的惩罚。
第二,其实这里也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设计诉讼时效呢?对吧?按理说啊,这有罪必罚,干嘛要诉讼时效呢?就算是五十年前的一个案件,我们今天发现,该罚他也要罚他呀?这里面有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刑罚的目的到底是啥?也就是说,当然刑罚可以有很多目的,但有两个重心。
如果刑罚的目的的重心是报复,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啊,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确实不应该有诉讼时效,就因为啊,时间过去了并不代表伤害就会消失,伤害一旦发生啊,就一定要还回去,所以说啊,如果刑罚的目的就是报复的话,其实确实不应该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继续犯罪。也就是说啊,现在为什么这个小偷啊,我们要给他关进去,是因为如果我们不给他关进去的话,他还会再去偷的。
所以说,如果刑罚的目的 是预防和制止继续犯罪,那么按理说这个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就按照这个最高刑的时间,实际上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如果超出这些时间,他还没有再犯罪的话,我们可以认为这个人的犯罪行为其实已经停止了,因此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设计诉讼时效。
当然诉讼时效还有一个很,很直接的原因,就是时间越久司法调查的难度,取证就难度就越大。所以时间太久了,实际上真的要公正判断也不太可能,这是一个很实际的原因,但根本的原因就是刑法的目的到底是预防继续犯罪还是为了报复。因为为了预防继续犯罪,那其实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再犯了。
而且在不可能再犯这一点上我们还能看到很多买卖行为危害性的不对等。
我们就拿拐卖妇女儿童这个事来讲,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没有再犯的可能。也就是说,假设一个人要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做老婆,这女的没跑,没有离开,那估计也就是这一个了,那不会十年内买个七八个老婆,我们这要犯重婚罪的。
但是拐卖的行为却一般来讲,他以这为生,是长期进行的,他拐了这个孩子要去拐下一个孩子,他拐了这个妇女要去拐下一个妇女,所以这两者行为的危害性是非常不对等的。从制止和预防继续犯罪的角度来讲,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极其可能连续发生的社会侵害,而收买呢绝大可能是一次性的。所以这两者的危害性其实也是不对等的。
我认为就在这一点上,认为这两者要有一模一样的刑罚其实也会很奇怪。因此啊,收买妇女儿童已经是,收买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是一个罪了,这是对的,我也认为应该是个罪,而且已经设计了合理的家中情节了,而且在没有这些家中情节的基础之上啊,买卖行为的危害是不对等的。一个是一定会重复发生的,一个是不一定会重复发生,一个是基本不会重复发生的,所以同等惩罚其实也并不公平。
所以说这是我对罗湘老师第一点的辩析啊,第一点罗湘老师呢就认为啊,对儿童设计的不够多而且诉讼时效。我认为这两点其实不构成要对他加重惩罚的措施。就算诉讼时效那个真的是个问题,我们可以延长这个罪名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了。
好,我们来讲第二点啊,第二点呢,罗湘老师提出了一个观念,就是对象犯,对象犯理论,这个听起来很高级啊,其实也不是。对象犯呢,就是一买一买,这是一个对象。这个车号老师啊,就是给出了一些反例。
我们先说啊,罗湘老师给出一些正向的例子啊,说这个对象犯惩罚相同是常态。你看,一个是拐卖妇女,一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两个是对象犯,所以说他们惩罚应该是一样的。就像什么呢?罗湘老师举的例子啊:
第一,买卖枪支,卖枪的买枪的,基本上是同等惩罚。
第二,买卖假币,出售和购买假币,基本上同等惩罚。
第三,行贿受贿,在一个案子之中啊,基本上是同等惩罚。
因此呢,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应该是一样,这听起来很顺对吧?对象犯,惩罚相同是常态。
但实际上也有很多是不构成对象的,比如说啊,出售与购买发票,卖发票的啊,罚得很重,买发票买的数额不大,基本不是罪。出售与购买毒品,受毒品的人啊,那犯的很重,如果购毒自用的话,至少不是刑事犯罪,但也会有惩罚。我说这些都是坏事啊,以下这些事没有对等惩罚,我没有为任何一条洗白或说它就变成好事的意思啊,我就说不对等而已。
第三,出售与购买假冒伪类产品,出售假冒伪类产品呢,重罪,购买假冒伪类产品啊,不是罪。出售与购买脏物,也是一样,出售账物的,很有罪,购买账物的,数额不大,不是罪。
所以其实发现啊,所谓的对象犯惩罚相同是常态并非如此。罗向老师啊,对不构成对象的有一个意见,他认为啊,对象对等是常态,不对等是例外。为什么是例外呢?例外情况因为这里面很多是自损行为。比如说啊,我购买假冒伪类商品,我明知其实假冒伪类商品还要购买,那儿害我自己啊,所以说惩罚金是正常的。我购毒,我购毒自己用,那儿害我自己啊,因此在这个层面之上呢,不对你进行很多惩罚是正常的,因为是自损。
但很明显购买发票,购买赃物,购买盗版都不是自损。那为什么购买发票,购买赃物,购买盗版,这个买卖对象惩罚也不对等呢?
其实我们反过来看,实际上罗祥老师举的例子才是真正的特例。比如说买卖枪支,买卖枪支为什么惩罚几乎对等啊?原因很简单,买卖枪支是一种很特殊的行为,在这个行为之中啊,卖家是没有伤害的故意的。卖枪的人实际上就是自立牟利行为,买枪的人多半在我们国家情况之下,因为买枪自卫的很少啊,因为社会法治比较好嘛,在这个情况下买枪的人才是有伤害的故意的。
所以与上面很多行为都不同,在买卖枪支的例子里面买家比卖家实际上伤害的故意还要更大。
第二,出售与购买假币,买卖双方都有故意,因为你买假币啊必然流通,没有人买假币在家收藏啊,买假币就是要再拿出去用的。所以说购买假币几乎可以等同于这个拐卖妇女儿童之中的那样一个条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再对其进行出售的。你就说购买假币就很像购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再次出售,它是必然会再次出售的特例的。所以购假,卖假在购买假币之中是个必然情况。购假必然卖假,这是一种很特殊的特例。
行贿受惠啊,更是个特例。行贿受惠啊,甚至于上面这些买卖都很不像是一回事。因为行贿受惠中间没有那种很实际的像购买盗版啊,购毒啊,购买发票啊,这种商品交换,行贿受惠啊,其实更像是一种合谋。所以跟这种买卖对象关系非常不一样。而且啊,行贿受惠,我再举个特例,我们还能看出非对等性。所惠,就比如一个官员啊,他自己向其他人所惠,予以其他的利益。当然所惠里面的行贿者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可没说不负法律责任啊,只是如果情结是所惠的话,行贿者的刑事责任是有减轻的可能的。
所以说实际上即便是行贿受惠也并不是像罗祥老师说的惩罚相同是常态。因此啊,实际上并不存在罗祥主张的大而化之的对象犯会对等处理这回事。罗祥老师举出的对象犯对等处理啊,实际上才是对象犯里面的特例。大量的对象犯更像是购买发票,购买赃物,购买盗版这样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之中不是对等处理的。而购买与收买,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实际上在所有这些例子之中其实更像其他那些购买行为,而不像那几个特例。
所以说第二条罗祥老师给出的这个对象犯啊,我认为其实也站不住脚。
第三条罗祥老师给出的是这个人与动物权利的关系,因为刑法规定买卖这个珍贵兵威的野生动物,不管是买还是卖其实罚的都挺重的。所以罗祥老师的观点呢就是引用了康德啊,说这个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人呢要尊重同胞,所以说既然啊买卖动物都罚那么重,就比如说买卖动物啊,经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买卖人竟然比动物还低,难道人不如动物?因此啊需要也给这个人家的动物之上。
我觉得这一点其实是有点诡辩的,因为很多时候人就是不如什么呢?人是不如某些动物的。比如说啊,现在大熊猫的任养经费,大熊猫的终身任养你要一次给亲是一百万,要是分期付款啊,终身任养大熊猫合计费用加上手续费是两百万,而我们知道啊现行明是死亡赔偿远低于这个数。
因此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会不会说人命不如大熊猫呢?还真是。因此在现在这个社会情况之下,人命就是不如大熊猫命珍惜,因为我们过来要14亿人,大熊猫只有几千只。
所以说惩罚珍惜宾威动物的刑罚超过对于买卖人的惩罚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到人不如狗人不如动物。因为在这个时候惩罚的是珍惜宾威动物,是动物中的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所以说从这个情况泛化到是不是人就不如动植物了,因此要提高我觉得稍微有诡辩的嫌疑就在这个地方。来对比广泛的人与广泛的动物的权益实际上是说不上的。
在最广泛的动物之上这拐卖动物是个民事纠纷还不设计形式纠纷。你要拐卖人的狗猫太贵了,那可能是一个盗窃罪的问题,买的人也绝对不会去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动物还是以物来看待的,可见这个动物与人其实实际上相差还是很大。侵犯动物侵犯的是物权,动物本身并没有依照生命权等等进行保护,要真从法律上来讲,动物是远远不如人的。动物是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有些外国有,我们国家是还没有。
所以这个地方非说人与动物植物比,我觉得是一个比较偏颇的上纲上线。
所以说罗向老师的基本论据为什么要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呢?第一对象犯同罪同罚。第二如果不增加刑罚有人不如动物的嫌疑,这两点我觉得其实都不是特别的合理。
那我觉得以上就是批驳他主要四点论据中三点,因为有一点那点太小了,是关于这个预备犯的,预备犯本来有那个车号老师提出的这个反驳就很奇怪,罗向老师的反对也很奇怪,那条就主要不说,主要是这三条,篇幅最长的也是这三条。
好,这是罗向老师这篇文章中啊,这三条我认为其实都不足以支撑要加重刑罚。
那我们也可以说啊,那不管加重刑罚能不能制止犯罪,如果加重刑罚能制止犯罪,那为什么不可以加重刑罚?即使不是罗祥说的这下,我们不从法理学上来讲,我们就来想,你到底想不想这个全国拐卖妇女人少一些吧?如果想的话,要不要加重?
那我们现在可以想象一个情况,确实刑罚上,确实刑罚上认定的罪行,我们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其实都是不会碰的。在这个情况之下,加重刑罚对于我们绝大多数人的个体来讲没有直接的伤害,那我们要不要直接把刑罚里面的所有惩罚都double一下?所有惩罚只要一double,这个社会会不会就变好呢?
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没有特别复杂,但是比大家的蒙昧想象要复杂一下。我不说朴素想象,我说蒙昧想象,因为真的是很蒙昧的想象。加重刑罚就可以制止犯罪,不是如此。这个领域其实有非常非常多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外国实证研究非常多。加重刑罚跟犯罪制止是有前提条件的。
有一些类型的犯罪只要加重刑罚或者开始惩罚就有很强烈的制止犯罪的作用。比如说酒驾入行。酒驾入行之后这个酒驾的人就少得多得多了。但不因为有这一个例子,任何加重刑罚都可以制止犯罪。
我来说说哪些事情加重刑罚可以制止犯罪。那种以前不是犯罪,现在变成犯罪的,就像酒驾入行,以前不是刑罚犯罪,现在是刑罚犯罪的,加重了从无到有边际效应非常大,确实有遏止犯罪的作用。
第二那些通过简单排查就可以认定是否是犯罪。犯罪事实认定非常简单。惩罚非常简单。难以逃避的。确实都可以加重惩罚就可以制止犯罪。
第三犯罪事由很简单。是那些靠自制力就可以进行控制不是非犯罪不可能那些事。加重惩罚确实可以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啊这些是什么样呢?以前抓到了无所谓现在抓到了变得非常麻烦。就像酒驾入行。就像吸毒人员的第一次被抓与第二次被抓惩罚之间的区别。这种东西啊加重惩罚都对犯罪的遏止和减少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但是在有些情况之下就不是过去已构成犯罪现在再次加重其实效果就要少得多。原因非常简单。
第一这种犯罪啊一般来讲犯罪意图是非常强烈的。也就是说这种犯罪啊不是那可犯可不犯。像今天喝酒。这酒驾。酒不酒驾其实不打紧的。但对于很多想要收买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家庭啊那可不是像我们买个手机一样。买个什么消费品一样可买可不买。包括啊很多因为经济原因带来的犯罪啊那都是大事由是没有简单取舍在其中的。
对于这种犯罪分子来讲啊不是说之前抓到了也无所谓现在提高惩罚我就不做了。是之前抓到就很严重你再加重惩罚跟对他讲无所谓。因为啊他一直想的都是逃避罪责他一直想的都是用什么办法可以不被惩罚。所以之前三年也是在想怎么可以不被惩罚。现在五年十年他想的还是怎么样可以不被惩罚。所以说以前抓到就很严重现在更严重这个更严重效果不大。
我重复一下啊什么情况下效果大。以前抓到了其实罚了也无所谓现在抓到之后吧罚就很麻烦。一般这个情况之下提高这个惩罚就对于犯罪有很明显的遏制。以前抓到就很严重现在抓到更严重这种事情提高这个惩罚没什么效果。这个有大量实证研究啊在证明这一点。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靠加重刑罚就起到制止和遏制犯罪的效果的。对于很多事情加重刑罚不会起到这个效果。
而且啊我再说个这个更重要的。加重刑罚从立法上加重不等于多投入司法警务资源去处理。尤其是人口买卖这种跨地域长时间在司法上他的司法效果比较轻司法资源投入非常多。本来就不是容易侦破的案子。就算立法加重了惩罚案子办不下来人抓不上来其实还是没有办法。就比如说这件事就封献这个事如果真是买卖当时到底是谁做的这个人口买卖买卖这么长时间真的可能已经很难去抓那样人了。这种事情都很麻烦。
所以加重惩罚不代表这个惩罚可以落地。所以说很多犯罪为什么犯罪人多就是因为这种犯罪很容易逃脱惩罚。因为他很容易逃脱惩罚你就算直接给他定死刑他也认为可以逃脱惩罚还是有这样的侥幸心理。中国啊肯定是一个司法资源比较稀缺的社会尤其是越到小的地方。北京上海应该不稀缺啊越到小的地方县城里面司法资源警务资源是很稀缺的。
如果我们社会养成一个习惯啊每一件事都呼吁加重刑罚。那最后就是司法警务资源造成挤兑。司法警务资源造成挤兑对于任何其他的事情其实都没有什么好处。所以说这部分我们在说啊这个加重刑罚是不是就可以制止犯罪真的不是啊。即便是加重刑罚是不是能抓到犯人都很难说啊。这个立法和最后司法能不能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
所以光呼吁加重刑罚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其实并不解决任何问题。而且啊我们最后来说说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加重刑罚的呼吁。其实在我看来啊大家只在这个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能想到加重刑罚想不到任何别的方法是一种社会失灵的表现。
因为一件事除了法律之外这个社会不是只有警察跟法院。这个社会有很多东西构成。一件事情有很多方式可以进入解决。有行政的方式。有社会的方式。社会的NGO社会组织。有经济的方式商业的方式。不管是个人经济水平的提高还是商业企业组织。有教育的方式通过人的观念来解决问题。行政现在像封线第一封第二封。我们说好行政失灵。社会组织在中国没打得够呛也是灵。经济教育如果你也不相信。
好那就是一切方式都失灵。那在一切方式都失灵的情况之下那当然人们就只能想到一个方法那就加重刑罚加重刑罚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但是啊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第一真的一切方法都失灵了吗。还是一般公众在绝望的呼喊加重刑罚之前其实没有好好了解有没有别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情况。反正事情发生就扑上去喊一句加重刑罚全判死刑问题就能解决。一般公众有没有真正好好考察其他方式有没有失灵失灵到我们必须靠加重刑罚解决这个问题的地步。
第二还是我刚才那个话。如果真的其他方式都失灵啊加重刑罚也没有用。抽象的从立法角度加重刑罚对于很多实际的犯罪因为其他东西都失灵说明社会资源社会本身的资源行政的资源和商业的资源都无法触及。在这个情况之下其实司法资源很多时候也无法触及。在这时候你喊也没有用。
在很多社会介入之中啊其实是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的就是知识分子。当然啊今天中国我曾经常认识的情况啊很多时候知识分子也失灵。知识分子在一个事情里面可以做到很多啊第一他可以普及信息。第二可以普及知识。第三很多知识分子啊就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呢还可以提供教育。
那我必须啊我这次要说说这个罗翔老师啊罗翔老师啊作为中国最知名的法律知识分子这次写的这篇文章啊我可以说完全不及格完全不及格。
第一啊里面他提到的诸多论据在我看来其实是欠考虑的。就比如说啊那个什么对象犯的对象犯理论疏忽啊对象犯同罪同罚这个事他自己在批判别人提出反例的时候都没有好好想过到底哪个是反例哪个是普遍情况。他有没有考虑足够多的反例来支撑他自己的观点啊。在我看来这点是非常欠考虑的。还有另外一个这文章本身很奇怪。
在文章最开始啊罗湘老师写了一句话这句话我非常认可。他说啊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和狂热的声音拉开距离有时拒绝魅俗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勇气和良知。那我就要说啊这篇文章的问题就是这篇文章超级无敌魅俗。罗湘老师啊这篇不长的文章是一篇我最近看到的但这绝对不是啊我最近我看到这我不能这么说。我最近看到魅俗文章多了。那至少我看到罗湘文章里面最魅俗的文章。
在文章靠近结尾之处啊罗湘老师写了一句话这句话啊导致这个文章在网上疯转。他说啊有作家曾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啊我的回应是一句法律谚语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实现那就塌吧。也就是说为了正义啊我们不惜一切代价。你不要跟我谈什么结果正义啊我们要的就是正义。这个正义和功利考虑没有关系。
这句话真是魅